环球即时:2023东莞烟花爆竹限放镇街燃放区域地图
本地宝 2023-01-17 16:42:22

根据东莞市公安局根据相关要求,寮步、大岭山、厚街、道滘、中堂、茶山、石碣、高埗、望牛墩镇部分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,具体可燃放区域如下:

一、燃放时间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农历除夕、正月初一全天,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的6时至23时。

二、燃放种类

个人仅限燃放 C、D 类烟花爆竹,严禁燃放A、B 类烟花爆竹和孔明灯,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。

三、禁放和燃放区域

1.寮步镇可以燃放的区域。如图 1 红色区域所示,位于寮步镇石步村东引河河堤,长约 500 米,不含机动车道,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。

图1

2.大岭山镇可以燃放的区域。如图 2 红色区域所示,设在大岭山镇大岭山湿地公园中心广场,位于距大岭山湿地公园正门口正西方向约 300米,不含机动车道,面积约 1200 平方,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。

图2

3.厚街镇可以燃放的区域。如图 3 红色区域所示,位于厚街镇文化公园西南角草坪空地,面积约 7000 平方米,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。

图3

4.道滘镇可以燃放的区域。道滘镇可以燃放的区域有 2 块。一是如图 4 红色区域所示,蔡白村滨江东路与蔡白村上口组北岛环岛路交汇处北侧广场,面积约300 平方米,不含道路,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;二是如图 5 红色区域所示,道滘镇南丫村掌洲岛以掌洲路为界,掌洲路以北空地,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。

图4

图5

5.中堂镇可以燃放的区域。中堂镇可以燃放的区域有2块。

一是如图 6 红色区域所示,滨河东路卓越浅水湾段区域:滨河东路阚江古庙段—滨河东路沿线以南—滨河东路华讯工地段西被侧江边,长约 500米,不含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,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。

二是如图 7 红色区域所示,滨江大道鹤田段区域,新鹤田新村路与滨江大道交汇口—滨江大道沿线以东—滨江大道与滨江公园停车场交汇口南侧江边,长约 500米,不含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,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。

图6

图7

6.茶山镇可以燃放的区域。如图 8 红色区域所示,设在茶山镇茶山公园内湖边平台,距离茶山公园东门入口往西约 200 米,面积约 400平方米,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。

图8

7.石碣镇可以燃放的区域。如图 9红色区域所示,设在石碣镇梁家村公园,昌兴路与沿江东路交汇口—沿江东路沿线以北—梁家村公园西侧通道交汇口—梁家村公园西侧沿线以东—东江支流交汇口—东江支流沿线以南—梁家村公园东侧通道交汇口—梁家村公园东侧沿线以西—昌兴路与沿江东路交汇口,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。

图9

8.高埗镇可以燃放的区域。如图 10 红色区域所示,设在高埗镇江滨广场,自江滨广场主出入口为起点沿沿江南路往西 100米南侧至东江南支流区域范围,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。

图10

9.望牛墩镇可以燃放的区域。如图 11 红色区域所示,设在望牛墩新景路(寮厦南桥—寮厦北桥路段,长度约 200米,不含机动车道),以政府现场指示区域为准。

图11

四、燃放注意事项

(一)不得向人群、车辆、建筑物、在建工地、树木、公共绿地、窨井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。

(二)不得在建筑物内、屋顶、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。

(三)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、车辆安全通行。(四)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。

(五)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。

(六)不得存放重量超过 15 公斤的烟花爆竹。

(七)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,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。

(八)禁止在应急管理部门许可以外的烟花爆竹非法零售点购买烟花爆竹。

(九)因疫情防控需要,请关注、遵守属地镇街对烟花爆竹限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。

五、处罚措施

(一)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,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(二)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,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、包裹、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规定,没收非法携带、邮寄、夹带的烟花爆竹,可并处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。

六、举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,应予以劝阻。经劝阻无效的,可向公安机关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。经查证属实的,按《东莞市举报违法犯罪奖励办法》规定,视情给予举报人奖励。举报电话如下:110(非法运输、燃放烟花爆竹);12350(非法生产、销售烟花爆竹);12315(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问题);119(火警电话)。

七、生效时间本通告自 2023年1月21日起生效,有效期至2023年2月5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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